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企业股权的,个人转让方应当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务中,许多股转交易十分复杂,交易结果难以预期,一些交易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解除或取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缴个税呢?
两类解除股权协议的情形不缴个税
在实务中,当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股权转让价款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支付,甚至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收回了被转让的股权,并退还了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当所涉个税已经扣缴完成时,个人转让方是否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回税款,当所涉个税尚未扣缴时,个人转让方是否可以不缴个税?
针对这两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以下两类股转协议解除的情形中,个人转让方不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双方主动解除协议。据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有两个考察因素,分别是股权是否已作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实现。
1、款项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双方最终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转让方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的,由于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未能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2、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但款项尚未支付完成的情形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经完成了股权的变更登记,但受让方尚未向转让方完成支付,双方最终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由于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无法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3、款项支付和股权变更均未完成的情形在款项未支付且股权变更未完成的情形中,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没有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二)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但因仲裁、司法裁判等被动原因解除。同样也包含三种情形,分别是:
1、款项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但款项尚未支付完成;
3、款项支付和股权变更均未完成。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并且无法协商解决的,经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司法裁判决定需要解除合同,且双方遵从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价款的,也应认定为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尚未实现,不应承担个税的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已经作出了纳税申报,且扣缴义务人已经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款,纳税人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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