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都有这么一种心理:“公司是我开的,公司所拥有的效益也是我辛苦打拼出来的。所以公司的钱也就是我的钱。”
所以最终的结果就形成了: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下面就让小编通过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吧!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郑州做账的: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郑州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处理方式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