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提问!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文件中未明确规定,预缴税款必须按项目进行抵减,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而预缴的增值税无需按项目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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