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案例:某企业制作虚假账套,加盖审计机构虚假印章被查!

近日,山东某企业制作虚假账套被查,同时还被查出私自加盖审计机构虚假印章,虚增收入615.40亿,虚增利润119.11亿。经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老板公司经营切记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守住原则和底线,公司才能持续经营下去。

财税案例:某企业制作虚假账套,加盖审计机构虚假印章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胜通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处以不同程度处罚。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两大造假手法曝光

证监会披露了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

经证监会调查,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2023年至2023年,在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2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二是通过直接修改2023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23年度、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23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23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23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二、时任董事长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胜通集团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胜通集团的案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决策、领导、组织实施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且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胜通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忠民和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李国茂和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胜通集团子公司胜通钢帘线董事长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当事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核心作用,其行为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以及第七项规定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财务造假频频发生,后果“致命”

近年来,证监会相继查处了“绿大地”、“万福生科”、“天丰节能”等多起IPO财务造假案件。

1、造假的逻辑

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目的一般都很明确,或使公司的财务指标,如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规模等达到基本发行条件;或使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保持增长态势,争取更好的发行价格。在此目的下,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发行人采取虚构经济业务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可以同时解决多个问题:一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得十分突出;二是保持利润、收入、资产的同步增长态势;三是考虑了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能保持各项财务指标的稳健性,不容易引起审计师和监管部门的注意。

在实际造假过程中,发行人首先会根据发行条件设定出年度目标利润金额,计算出当年需要虚增利润的金额,再根据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反算出需要虚增收入的金额,然后根据毛利率计算出虚增生产成本的金额,进而推导出虚假采购的金额;接着通过虚增资产的方式消化虚假毛利占用的资金;最后发行人会将造假金额分解到每个月份,安排人员具体实施。

2、造假不惜代价,后果“致命”

在周密的策划和部署下,整个财务造假的实施过程十分精确,造假金额多少、需要哪些原始凭证、各个环节如何协调配合、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都是十分精确的。笔者发现采用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的发行人,其毛利率非常稳定,每年收入、资产、利润增长速度也十分匹配。

为了造假,发行人往往不计代价。在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中,造假的主要代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借用他人账户的成本;

二是给参与出谋划策、造假人员的利益;

三是虚构业务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

四是虚构业绩导致的分红派息;

五是通过各种方式将账内资产转为账外资产。

因此,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资金会不断流失,而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业绩增长,需要虚增更多的收入和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发行人除了提高资金周转的频率,更重要的是需要源源不断地补充更多的资金。

因此,一旦发行人开始实施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往往会陷入囚徒困境。一旦停止财务造假,其业绩会立即暴跌,造假的成本无法挽回;如果继续财务造假,就需要更多的资金维持业绩增长的假象,当资金无以为继时,泡沫就会破裂。

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一旦暴露后,其后果是致命的,不仅参与造假的人员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退市规定出来后,这类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可能面临退市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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