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正常运行中,餐饮招待避不开免,当然,随之产生的餐饮发票也很常见。将餐饮费记成业务招待费,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俗成方式,但由于税法上对于业务招待费有扣除限额,没有明确餐费性质,按照惯例计入业务招待费往往造成合理损失。
除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存在界定外,在企业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中都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明确界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会计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税法规定
税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总局纳服司曾在2012年给过答疑,但与一些地方政策仍不同,因为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后期再详解。
会计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税法规定
税法上对于会议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新法下虽然无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按旧法下的方法操作。
会计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一)款规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属于福利费。”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除福利费外,其他会计上餐费可计入的费用并没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