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创办中往往碰见的原因,商法定选出人转变了,从前的债务不应由谁统筹?
首先举个实例:a 公司和 b 公司是长年的合作伙伴关系,因为杂货店原因 b 公司欠了 a 公司 100 万,但是 b 公司却长期毫无归还给, a 公司因此到裁决控告, b 公司用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理由不愿偿付。
这里部分人不会有疑问了,竟然钱是原来的法人欠下的,怎能还要我来还,前面我们心事说说这个事。
这里关乎到的点有两点:
1 、公司主观是变更了法人还是转让?
2 、变更前后法定代表是公司股东吗?
这里只能辨别一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因为在准则的基本概念上,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管事的人。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只不过就是代表法人立法权行政权的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指派长、执行董事、董事之一来负有,因此经纪人作为外聘军职,一般是不投资不占股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甚至不一定是股东,而且就算是股东也不一定是大股东。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承担承担责任吗?
这个主要看法定代表人在停靠平等权利的时候是和否过失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和个人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触犯了法律,或者规定和章程,给公司损失惨重承担责任。
在实际运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便是股权最少的人来承担的,也就是得势的人。
如果公司是转让的,那么在转让之前一定要表明该公司应该将所有债务都处理洗净了,是否有金额,有否借款没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