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如何进行结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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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师,您好!请问有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另有一建筑青岛公司两者是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包就是该建筑公司,总包又进行分包。请问如何进行税收合规?比如说让房地产企业采购建筑材料还是建筑公司采购,那个好?(涉及到建筑公司和房地产企业的税率的选择上,建筑可以简易计税,但是对于开发企业不合适)如何进行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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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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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您选定简易计税的前提是甲供材。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建筑青岛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综上所述,采购建筑材料应该计入到房地产企业。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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