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注册商标后被别人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在以往的南京商标侵权案件中,南京商标权主体有权利要求侵权人作出赔偿,那么如果南京商标被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事实上,在要求赔偿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对于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今天,轻创企易带大家系统的了解下。

一、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5、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过程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4、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3个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涉及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对此,轻创企易的商标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

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种情况就需要因时制宜了;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协议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定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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