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期申报纳税相关咨询

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严肃国家税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则,可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处罚。关于延期申报的处理,征管法有明确规定。

我国尊重国际上的通常作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继续保留并进一步明确了延期申报的规定。我国一些现行税种的单行法规中也有延期申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5条第2款规定:"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般在有一下情况的时候,公司是可以延期申报纳税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还有就是该怎么办理延期申报纳税呢,条件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法定申报缴税期限届满三天前提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非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

④上期资产负债表。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延期缴税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纳税人在延期内应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对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就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实施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延期申报纳税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能对你有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轻创企易,轻创企易服务热线:189-1890-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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