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是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宋东海吗?”电话一接通,小宋明显听出了对方语气里的焦急。
小宋还在猜测着这是近期联系过的哪家企业:“嗯我是,请问您是哪位?”
“哎哟可算是找到你啰!”原来,打电话的是南京某盈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刘先生,他声称看了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外发布的《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发现其中公告的大连某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正是之前与己方公司进行过业务往来的企业,因此非常担心自己的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
“没错,这户企业的确在我们发布的《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中,经过我们查证,这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这一期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并对外公布了。”小宋说道。
“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会不会给我们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信用带来什么影响?”一听到“走逃”“虚开”,刘先生立刻紧张起来。
小宋赶紧安抚道:“您先别急,根据相关规定,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您若是在购货时取得了上游企业的虚开发票,不得进行抵扣,并且需要将已经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税额我们可以调整,但是我们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这对我企业的信用会不会造成影响啊?”
小宋答道:“目前上游企业被纳入‘黑名单’不会对下游企业信用造成直接影响,具体的处理决定要看您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作出,如果被定性为虚开的话,你们可能还会面临相应的处理处罚。”
听到不会对自己企业的信用造成影响,刘先生松了口气,但他依然不放心,继而追问:“如果我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我们企业作出了处理处罚,会不会也把我们列入‘黑名单’?”
“这个您放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的录入与公布都是有着严格的标准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小宋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要符合标准才能被列入,贵公司的这户上游企业就是因为符合第八项标准即‘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从而被列入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
也就是说,上游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不一定‘拖累’下游企业,关键看下游企业违法情节,以及是否能及时纠正问题。”
终于确认自己的企业不会被列入“黑名单”,刘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哎呀,真是太好了,我们今后知道哪些该做,更知道哪些绝对不能做了!”
听到刘先生如释重负后的轻松语气,小宋也感到喜悦和轻松,“您别客气,服务帮助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是我们应该做的,‘刚性执法,人性关怀’这也是我们的工作理念,您如果还有什么关于‘黑名单’的疑问或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线索,都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小结: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共同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严格而全面,可以倒逼违法失信当事人遵纪守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不仅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也对其他关联企业起到预警提示、服务帮助的作用,让全社会意识到“诚实守信处处受益,违法失信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