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这样的一个问题:“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均小于10万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那么,我公司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实务中,您是否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呢?别急,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吧~
要想弄清该问题,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概念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又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
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均小于10万元符合现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选择按月申报纳税方式。2023年8月,甲企业当月销售额为9万元(含税)。那么,甲企业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第一步、当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378.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21.36
第二步、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实务中通常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21.36
贷:营业外收入 26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