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他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天津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1)货运代理服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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