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木公司该怎么进行增值税的税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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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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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问:花木公司该怎么进行增值税的北京税收合规?

【例】 A花木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的种植项目。该公司有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自己育苗并销售;一种是收购他人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A公司出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考虑,想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但又担心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到底A公司是否能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除种子、种苗外,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不得免税。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

因此,对企业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同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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