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税务合规时应把握好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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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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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合肥税务合规时应把握好哪些要点?

答: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合肥税务合规时,应把握好以下要点:

(1)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3)下列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⑤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且仍按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确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引用资料:税务异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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