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保险公司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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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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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业务如何进行合肥税务合规?

2023年某保险公司开展如下业务,并相应获得营业收入:

(1)为20家企业办理医疗保险业务,获保费收入共计1 000万元。

(2)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且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

因此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共计2 000万元,而将储金进行国债投资或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200万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

(3)办理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共获保费收入900万元。

(4)承接一项境内运输企业保险业务,总保费为1 200万元。由于此业务风险过大,该保险公司将其分保给国外一家保险公司,分保额为500万元。

(5)承接一项分包业务,该业务以国外保险机构为总保人,保险标的为境内一项工程安装项目,获得分包收入40万美元(假定汇率为1:6.07)。

(6)从境外一笔保险业务获得收入60万美元。

请问,如何对上述的几笔业务进行合肥税务合规?

答: (1)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一笔业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企业办理的医疗保险业务也在此免税范畴内。因此该笔业务免征营业税。

(2)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笔业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利息收入是向银行或债券买卖人收取的。此外,到期返还的储金也不应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2 000万元。

(3)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三笔业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险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因此,该笔业务免征营业税。

(4)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四笔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1 200-500=700(万元)。

(5)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五笔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对境内保险机构以出口货物为标志的保险劳务免征营业税。因此,该笔业务不能免征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为40万美元×6.07=242.8(万元)。

所以,2023年该保险公司应纳税营业额为:2 000 700 242.8 8×60=3 422.8(万元),应纳营业税为:3 422.8×5%=17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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