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购消费品如何进行太原税务合规?
【例】 某卷烟厂2023年8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 000元。8月8日从某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8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 000元。向外销售甲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5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5 200元;销售乙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为240 000元,增值税额为40 800元。
那么,该如何进行太原税务合规呢?
答: 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部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则在月末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