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从多处取得工资如何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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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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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多处取得工资如何进行杭州税务合规?

【例】 李某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23年1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薪金6 000元;同时,李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 000元。今年4月,李某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拒绝接受文书,并向A市上一级B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市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那么,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李某应该怎样进行杭州税务合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部金额扣缴申报。李某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本案例中,一来李某不懂税法,不知道税法有此规定;二来则由于派遣单位也不懂税法,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派遣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应该减除费用。应该由李某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按税法规定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应税项目及其收入额,自行计算或者由税务代理人计算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式。采取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另一种缴纳方式即代扣代缴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代为上缴国库的一种纳税方式。

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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