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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外出经营异地施工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预缴增值税的文件依据是《国家税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所得税查账征收一般是每个季度申报一次,企业在4、7、10、1月份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按照季度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是核定征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