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在某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是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行为涉及两个方面,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指应征营业税的劳务)的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决定是一并征税“增值税”还是一并征收“营业税”。
接下来,我们具体了解怎样运用兼营与混合销售来实现企业节支合规。
1.兼营与混合销售石家庄税务合规的思路
我国税法中的兼营行为通常包括3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同一个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比如,在增值税中存在着适用不同税率的征税项目,有的适用17%税率,有的适用13%税率;二是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中适用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比如,纳税人经营范围比较广泛,既存在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行为,又存在提供劳务服务应纳营业税的行为;三是在同一税种中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对于兼营行为里的这三种情况,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不同的税种、税率与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要从高适用税率。所以,纳税人进行分开核算会更为有利。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只须缴纳营业税。
可见,混合销售与兼营在节支合规中比较相似,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按照营业税缴税比较有利;当实际的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基本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会比较有利(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计算出本企业的增值率,从而高效地做出石家庄税务合规选择,我们特绘制下表:
混合销售增值税合规点
2.兼营与混合销售税务合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CQ市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 开发与转让。2023年度,该公司硬件销售额为70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10万元。已知CQ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硬件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那么,该公司怎样节支合规,才能对公司更为有利?
【分析】
案例中,该公司属于兼营销售。若不分别核算,则需缴纳增值税:
(70+10)÷(1+3%)×3%=2.33(万元)
若分别核算,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
70÷(1 3%)×3%=2.04(万元)
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两项合计,该公司共需缴纳税款:
2.04+0.5=2.54(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案例中,企业不分开核算的税负更轻些,比分开核算可以少缴纳税款0.21万元(2.54万-2.33万)。所以,企业在兼营行为中,究竟是分开核算还是不分开核算,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案例二】
JL省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兼营承接安装、装饰工程项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3%。2023年12月,该公司有一笔混合销售业务,即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其中,以116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
请问,该公司采取怎样的纳税合规,可以实现税务合规节支?
【分析】
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为:
(116-100)÷116×100%=13.79%
混合销售增值税的合规点是:
3%÷17%=17.65%
【结果】
通过比较发现,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小于合规点,所以,该公司选择缴纳增值税更为有利。这样的话,该公司可以合规:
116×3%-(116×17%-100×17%)=0.76(万元)
所以,该公司为了能够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从而为采用增值税缴税提供条件。
【案例三】
HB省某公司专事电梯销售,在2023年7月有一笔电梯销售业务,销售额90万元,购销双方就销售合作方式正在洽谈中。考虑到合规问题,该电梯销售公司的李总让财务部赵经理合规一个合适的成交方式。
赵经理受命后,经过仔细研究,向李总献策说:“按照公司以前的做法,销售电梯按17%的税率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这笔90万元的销售业务额计算,需要缴纳增值税13.08万元。”[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90-90÷(1 17%)=13.08(万元)]
接下来,赵经理介绍了自己合规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若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把电梯的销售价定为70万元,安装费定为20万元,应收账款同样为80万元,则应缴纳增值税为:
70-(70÷1.17)= 10.17(万元)
需缴纳营业税为:
20×3%=0.6(万元);
两项合计10.77万元。与13.08万元相比,公司可以少缴税款2.31万元。该方案得到了购销双方的认同。
【分析】
2023年2月,当地税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该电梯销售公司也被列为抽查对象。赵经理对此并不担心,因为自己有10多年的工作经验,公司账目 清晰,税款分文不少,各项税负指标均在标准范围内。然而,抽查后的第二天,税务人员打来电话,约请赵经理说明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
税务人员问: “2023年,你公司有一笔销售总额为90万元的业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吧?”
赵经理连忙拿来销售合同,把合规过程与计算方法详细地讲述了一遍。
税务人员听后,解释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你公司是以销售为主的企业性单位,而且从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来看,并没有电梯安装资质。同时,你公司也不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范围。所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3万元,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结果】
表面上看来,该企业财务部的赵经理所做节支合规似乎以税法为依据,然而,节支合规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应合规人员应该统筹规划,包括将销售收入“拆分”为混合销售行为时,还应该考虑到本企业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否则的话,所谓节支合规反倒会弄巧成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用,还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受到处罚。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内进行税收合规的人员,一定要注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