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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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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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处理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主要是税务方面的处理,对于会计如何处理未明确。对于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记账?有两种处理意见:

1.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将其按计提折旧一次性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留残值)这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便于管理;

2.将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实物资产备查登记,该采取哪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仅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明确,不影响、不改变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残值及认定的核算要求。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所以,为便于固定资产管理,第一种处理意见较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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