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如何运用构建复合金融公司进行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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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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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运用构建复合金融公司进行郑州税务合规?

【例】 甲公司所在国属于高税国,它的子公司乙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母公司的资金在转入子公司的过程中,子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必须交纳预提所得税。本案例涉及的融资1 000万美元,利息为10%,期限为一年,预提税税率为20%,其结果是100万美元的利息,须缴纳20万美元的预提税,母公司净得利息只有80万元。

那么,如何进行郑州税务合规呢?

答: 本案例可通过建立“管道金融公司”的办法规避预提所得税。

具体操作原理如下:

母公司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这是第一步。

然而,由于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国际税务合规的目的。

为此,有必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较小的借贷利差,使子公司的利息支付较少,这又势必导致子公司将大量利润支付给母公司,但母公司如果设在高税国,那么其子公司的利润所得在汇往母公司时,同样达不到税务合规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跨国公司为向海外子公司发放贷款而建立的中介金融公司一般要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即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再在无所得税的“低税港”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母公司首先将资金支付给“低税地”的内部金融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再把这笔资金贷给管道金融公司,最后再由管道金融公司向国外子公司提供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向正好与贷款的运动方向相反。

构建复合型金融公司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子公司首先把利息支付给管道金融公司,因管道金融公司设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所以子公司所在国对向管道金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可能免征或征收较低的利息预提税。

(2)管道金融公司取得利息以后,可能要缴纳较高税率的公司所得税,但如果管道金融公司的借贷款利差安排得很小,而且其从内部金融公司借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计入成本,则尽管所得税税率较高,也不必缴纳很多的公司所得税。

(3)管道金融公司再按借款利率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由于内部金融公司设在纯低税地或低税国,所以这笔利息在当地不必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

(4)由于假定母公司设在高税国,所以内部金融公司不应再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或利润,而应把利息或利润积累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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