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运用“高进低出”进行太原税务合规?
答: 假如A公司为一母公司,它的控股子公司为B公司。B公司与C公司同在某岛国,该岛国为一著名低税港,且与A母公司之间签有不重复征税协议。现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于是在卖出商品时,A公司先与B公司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成交,减少可实现利润100万美元;在买入C公司产品时,借B公司之手,先与C公司成交,再以极其昂贵的价格购入,又减少可实现利润100万美元,两次买卖,共减少可实现利润200万美元。按公司所在国的税法,共减少所得税:(100 100)×33%=66万美元。
【分析】
从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角度看:一国税务部门如果发现本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就可能根据本国转让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使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增加到税务部门认可的程度。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要补征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甚至还要将调增的利润视为向国外公司隐蔽的利润分配,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如果一国调增了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而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则转让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调整国要对这部分调增利润补税,而在补税前,这部分利润已被关联企业所在国计入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对其征了税。所以,为了防止所得的双重征税,一国调整了本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从而增加了其应税利润以后,该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就应相应地调减这个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在税额上进行相应的变动。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在转让定价调整问题上意见一致,并相互协调。
本案例中,A公司是利用了“转让定价”成功地借助B公司之手转移了与C公司买卖中应产生的200万美元的利润,从而少缴公司所在国66万美元所得税,若多实现的利润在岛国多缴20万美元年所得税,则这次转移利润共减轻税负46万美元,但这种转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有“杀手锏”——税收调整权,一旦发现你是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高进低出”,就有可能进行调整。调整后,B公司利润不能相应调减,反而多缴20万美元。
(2)还存在按预提所得税缴税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同,但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都为20%左右。
(3)关联公司之间应尽可能避开对可比产品的转让定价,因为这种可比产品极易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被调整。相反对不可比产品,如无形资产的转让、特许权使用费、信息费等产品使用进行转让定价,则容易避开可能的风险。
(4)在岛国,如果A公司没有B公司这样的关联企业怎么办?作为集团公司,可在低税地区设立自己的“信箱公司”作为接应的桥梁,达到构造关联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