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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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后。亏损不能弥补的文件。具体文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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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燕
杨燕燕服务年限:12评价:5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指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企业,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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