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怎样用委托加工的形式做合规?企业委托加工税务合规具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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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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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通常情况下,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基于此,企业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实现节支合规。

当然,有些应税消费品不适用委托加工计税,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第二,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第三,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来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郑州税务合规的思路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不同。在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而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正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所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根据这一原理,企业在进行节支合规时,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加工的方式。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若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若采用从量定额计征,那么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若采用从价计征,则按照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提货数量×销售单价×适用税率若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当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若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无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假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材料的实际成本)。受托方须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委托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从而确保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能够计算出来。

此外,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若委托方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做原料连续生产制定的应税消费品,那么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委托加工郑州税务合规案例分析

【案例】

SD省W服装厂委托S线厂加工生产棉线4吨。双方商定,若采用经销加工(受托方加工后再销售给委托方)的方式生产,每吨棉线1.2万元,供应棉纱(是棉纤维经纺纱工艺加工而成的纱,经合股加工后称为棉线,是棉线的原料)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采用纯粹加工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此外,S线厂电费等可抵扣的税额为500元。

对于S线厂来说,选择哪种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来实现税务合规较好呢?

【分析】

若采用经销加工的生产方式,对于S线厂而言,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后的收入为:

4×1.2-5×0.8=0.8(万元)

S线厂应纳增值税额为:

4×1.2×17%-0.05=0.766(万元)

那么,S线厂的税后利润为:

340元(0.8万-0.766万)

若采用纯粹加工的生产方式,S线厂的加工费收入为:

4×0.18万=0.72(万元)

S线厂应纳增值税额为:

4×0.18×17%-0.05=0.0724(万元)

那么,S线厂的税后利润为:

6476元(0.72万-0.0724万)

【结果】

可见,采用经销加工方式比纯粹加工方式多缴纳增值税6936元(0.766万-0.0724万),在税后利润上比纯粹加工方式少6136元(6476元-340元)。

所以,该案例中,S线厂采用纯粹加工方式,无论在税务合规,还是企业利益最大化方面,都是更为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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