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1*25%*20%=5%)按5%缴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1*50%*20%=10%)按10%缴纳。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规定,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放宽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于条文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该通知给出了计算公式。这两个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