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地变熟地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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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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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取得一块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开发后,作为投资成立了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投资环节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加计20%扣除?生地变熟地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2)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开发后,以土地投资设立房地产公司,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但有的地方有特殊规定,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再按开发土地所需成本的20%予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计算基数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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