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在上海嘉定去年有一名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费用只能单位来承担。请问这位职工取得由单位支付的补助金等费用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感谢您的提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应注意的是:不管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也不管支付方是谁,只要取得的这笔所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就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拨打189-1755-8686,致电轻创企易问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