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利用相关产品进行天津税务合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上的税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本环节的合规目的便达到了。
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一般而言,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那么合规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对伴生矿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标准进行缴纳资源税。如果伴采矿的单位税额比主产品高,则采用这项政策进行合理天津税务合规的关键在于让税务机关认定伴采矿量小。伴采矿量的大小由企业自己生产经营所决定,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少采甚至不采伴生矿,税务机关在进行认定时,通常都会认为企业的伴生矿量小。等到税务机关确定好单位税额标准后,再扩大企业的伴采矿量便可以实现预期目的。如果伴采矿的税额相对较低,则企业应进行相反的操作。
(3)伴选矿,是指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合规方式就是尽量改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