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取得的代扣代缴税金的手续费用于奖励给相关员工,员工取得该手续费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关于手续费支付管理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省市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