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后,公司就要开始营业,开展业务了。法人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那么,法人变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单呢?轻创企易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人变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单?
法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被列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因此法人变更后除法院黑名单。
《**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的具体情况;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应当记载和公布。
《**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可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不可信执行人的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删除不可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法登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变更不属于**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可以删除法人不值得信赖的信息。因此,法人变更不能解除法院黑名单。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帮助,请到轻创企易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