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了借款利息,为何银行却说其只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利息支出涉及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应由其提供,银行说的对吗?我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又该向谁索取税前扣除凭证呢?”在了解了问题的来龙去脉后,小编终于明白了问题的所在。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闲余资金使用收益水平,乙公司委托丙银行根据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利率由委托方乙公司与借款方确定。经丙银行推荐,2023年7月1日借款方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委托方乙公司、受托方丙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委托丙银行发放贷款800万元,在实际发放委托贷款时乙公司需要向丙银行支付手续费10万元。丙银行将这笔800万的资金贷给甲公司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2023年7月1日,丙银行收取乙公司转账支付的手续费10万元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年9月30日,甲公司将本季度利息24万元支付给丙银行,丙银行又将该笔利息转付给乙公司。甲公司支付利息后,却未取得相关支出的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据。
那么,什么是委托贷款合同呢?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其业务流程为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不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甲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又该向谁索取税前扣除凭证呢?
本案例中,贷款利率实际是由借款人甲公司与委托人乙公司商定且利息的实际受益人为乙公司,丙银行只履行代收代付义务,因此,甲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支出应取得由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应如何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呢?
1、2023年7月1日,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手续费,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委托贷款 8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00
2、9月末计提利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收利息 24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26415.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584.91
3、通过丙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应收利息 240000
小编提醒:其他季度收取利息时,账务处理与9月末账务处理相同。
4、合同期满,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委托贷款 8000000
主要政策依据: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