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他人对企业的成都商标提出成都商标撤三申请的时候,企业要如何应对呢?按照规定,企业需要拿出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企业使用成都商标的证据,才可以保住自己的商标不会撤销,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使用证据都可以当成商标撤三答辩的证据。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5、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另外,在商标撤三中正确使用商标所保留下的商标证据才是有效的,如果企业使用商标的时候对其进行更改了,那么这样所留下的证据并不能算作企业使用商标了,这样的证据即便提交上去,作用也不大。
撤三答辩是必须以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进行证明被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使用,从而进行答辩。所以当我们在经营活动当中有使用或者涉及已注册商标的情况,要尽可能的保留使用证据,才不会因为商标撤三而失去商标,只能重新申请商标注册,重新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