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严重影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例》(表列简写《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证实《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陈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解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概念了监管群体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文化遗产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保障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管理其他部门移至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民族乡、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功能向观念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选出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受聘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全面实施信用遵守、部门牵头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
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通缉”
《办法》是对**关于成立“黑名单”体制要求的贯彻履行实施。在实践中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关于发出汇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在市场需求基础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复制到经营异常名录,警惕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好转长时间史料状况;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关于建立完善子英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放缓西进社会诚信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导致和发布性行为,建立健全辞去机制。在确保统一、公义、合理必需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存款、征信政府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部门参考资料使用。”
依据三:2023年8月8日《**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呈文》附件中明确表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原则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不动产贷款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处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特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政府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一种实际行政行为。
四、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于: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警察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月内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公共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公信力上的减损进而造成数额,但这属于间接伤亡,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下来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总共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约束措施,是一种创新行政约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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