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公司资本对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存续和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条件。营利性公司总是为一定目的之事业而设立,而若实现公司目的,离开资本便不可能。其次,公司作为资本企业,资本信用就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以其自有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只有公司资本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
公司法之所以对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寄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厚望,实源于公司资本之重要性,但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难以担当此任。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司资本充实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联系起来。不能继续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斧正事实上已存在之不正义。可见,保持公司的充足资本意义重大。
一、事先约束: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密切相关,或者说,衡量公司资本充实与否之第一要义,即为公司注册资本之多寡。这是因为,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即股东们的实际出资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信用基础;而公司存续期间的净资产,即与注册资本比较之盈亏构成公司的实际资本信用能力。
二、过程监控:防止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失
一般而言,公司成立之初已有注册资本构成的基本财产,但这一财产将随公司经营而变动,可能盈余,可能亏损。排除经营风险之影响,显然公司出现盈余时,其偿债能力递增。对存续中的公司进行资本监控,须遵循一些原则,如股东不得退股或抽回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红、公司原则上不得回收自己股份等。
三、事后救济:构筑保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安全网
当公司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资本或公司董事为牟私利而致公司资产受损,股东或董事需承担相应责任。如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对低资本化实施阻却、通过责任保险对公司信用进行扩张、以诚信义务约束高管人员侵吞公司资产、采用衡平次位规则恢复以借款形式进行的投资等。这其中,“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维护公司资本信用的重要举措。
在公司资本不足之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时,需注意如下几点:其一,必须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并且是基于经济上的判断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判断,即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性质、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小。其二,以公司登记时注册资本作为对比基点。若公司设立时已有足额之资本,只是后来在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资本亏损时,则不能认为是资本不足。其三,公司资本充足与否仅指公司自有资本,而不包含借入资本。如果公司自有资本不足而以贷款形式追加,该贷款将可能因自有资本不足而被认定为公司资本的补足。其四,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常不会单独作为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要件,因为一旦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之欺诈、虚假行为必然伴随其中。其五,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之充分性在契约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场合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