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分红个税?

股东个人收到后还需自行到税务局申报,如果满额代税后可不再缴税,只需申报情况即可。那么,股东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分红个税?

股东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分红个税?

问题一: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的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有文件依据吗?

答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问题三: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如何理解?

答复:年底12月31日。

问题四:股东个人2023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买房,次年2023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23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答复:有的,随时存在个税风险。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则就存在个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问题五: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除了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外,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是的。

这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问题六: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七: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那么企业职工从企业借款呢?

答复: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八: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何建议?

答复:

1. 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 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 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俗话说的好:随借随还、再借不难!

4.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 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7. 下一步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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