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北京商标从申请到拿证,一般需要12—14个月的时间,如果企业对北京商标的需求比较紧急,可以尝试北京商标转让的方法,通过购买闲置商标,快速拥有一件商标。
曾有机构对全国的商标闲置率做过统计,发现竟有30%以上的商标处于闲置状态,再加上商标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这种状况就大大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转让则可以改善这种状况,让闲置商标“活”起来。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
一、商标转让的方式转让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方式,在实际办理转让或移转申请使用的申请书式均为同一书式: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定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协议转让或契约转让。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的合同转让是转、受让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继承转让(商标移转)
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和承继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作为一种转让方式,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
(1)因注册人死亡继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权力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据相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移转手续。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移转的
对于自然商标权人死亡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改制或者企业破产后的原有注册商标,由于原商标权利人已经不存在了,已无法采取通常的转让商标途径解决,因为签字、印章已经不再可能,若采取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要面临长时间的等待,而且还极有可能遇到包括该商标在内的各种在先障碍和商标的显著性等等问题,能否注册成功都是不确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惟有采取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方式来予以解决才是最为方便快捷的途径。
二、商标转让的种类
可以转让的商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注册商标,另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
自2002年9月15日起,商标局规定已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即已被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或者移转。“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2001年10月21日修订的《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仅出现在之后2002年08月03日新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与“注册商标”的转让虽然申办手续几乎完全相同,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被核准注册尚无定论,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却能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抢占一个优先的时机。
三、共有商标的转让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成共有商标,共同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成非共有商标。
四、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必要性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相关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并不是仅仅从商标转让人这里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后就成为了该商标的所有人,因为商标事实上并没有被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其道理也是相同的。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相关法律程序核准转让,而当事人双方自行转让了商标的话,还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其商标转让无效,还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显然,后果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