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财务工作处理的过程中,记账凭证和会计凭证作为企业账务处理的基础和依据,通常是极容易被人们混淆的概念。然而实际上,二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记账凭证是财务人员根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它又被称为分录凭证和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
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记账根据,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一种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多种多样,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分类,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会计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可见会计凭证是指包括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财务凭证的总称。
而记账凭证只是会计凭证的一种,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填写会计分录的那张纸,主要是为便捷登记账簿提供会计分录。但真正发挥作用、能证明会计事项的是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或者说只有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共同组成会计凭证时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另外,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并列从属于会计凭证的,单纯的记账凭证不包含原始凭证。从取得的来源和方式看,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记账凭证是编制会计分录后填制的单据,又通俗的称“会计分录凭证”,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桥梁。
在会计实务中,如果账簿和原始凭证保存齐全,即便没有了记帐凭证或者单纯销毁、伪造、变造了记账凭证,也基本不会影响对会计事项的实质判别,无论是为了偷税、逃税,还是为了贪污、侵占,或者是其他非法目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应当是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一体的会计凭证,而不会单单只是记帐凭证。
为此,《会计法》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而不单是“记账凭证”。《刑法》第162条也是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而不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记账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记账凭证与会计凭证区别的简要说明。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公司账务问题进行处理期间,应对上述两种凭证作明确区分,并确保对各类记账材料进行妥善保存,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账务处理地规范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