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和吊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中的区别确是非常大的,对于大家来说不正常经营的公司一定要赶快注销掉,否者长时间也会导致被工商局吊销的,很多人不了解其中具体的意义,轻创企易小编为大家带来介绍。
一.注销与吊销的区别:
撤销:指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通过规定的清算程序消灭主体资格。企业彻底消失,法人身份合法终止,员工全部遣散,所有银行存款收回,全部债权债务终止。撤销权是合法行为,是企业停业的最终惟一结果。
撤消: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停业。公司在撤消后注销前仍然存在,还需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但不得进行经营业务。
二.吊销的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将传送至国家工商系统黑名单,实现全国范围的监管,并将不良记录列入全国金融征信系统;
2.营业执照被吊销3年内,企业名称不得再次使用;
3.如果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其在全国范围内3年内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督人);
4.企业的法人代表被吊销,终身在工商系统内被注销,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并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没有能力购买飞机票或贷款;
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资信。
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应予以支持。
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人申请变更.以原股东追加该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其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按法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不能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共同清偿企业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22条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停业等解散事由后,本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该被执行人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对所接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23条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申请变更:如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句话,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好严重啊!
最后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必须注销,否则即使公司注销,后期清点起来也可能会将你纳入异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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