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网络产品运营的重要资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允许企业从事网络游戏、网络动漫产品等等在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的运营、推广、出售等网络文化活动,企业从事相关的业务都需要及时申请这一厦门资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企业从事网络产品运营就不能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另外,企业想要申请游戏版号也需要这一厦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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