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自己享有,并且原则上不可转让,不可许可,不可继承。
我国现行的《成都著作权法》种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通过作品可以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权利。相比人身权,可以被转让、许可、继承。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种财产权包括: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著作权登记与未登记:
著作权未登记的,此时转让双方直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且进行作品的移转,移转后,受让人到版权登记部门办理版权登记即可。
著作权已经登记的,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后,需要首先到版权登记部门将原先的登记予以撤销,随后再进行版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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