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印的记账凭证有什么要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2、旅客从境内去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港澳台运输服务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3、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检查哪些发票真伪?
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4、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5月1日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有哪些变化?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