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软件交易活动中的怎么保护著作权

与传统作品不同,计算机软件的流通不仅仅是软件实物的交易,也通常伴随着软件福州著作权的授权合同。因此,如何界定软件福州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如何订立福州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合同,如何应用法定的登记手续等问题困挠着许多软件厂商和用户。针对这些问题,作者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为软件厂商保护自有软件的著作权提供借鉴和帮助。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其流通不仅仅是软件实物的交易,通常伴随着软件著作权的授权合同,即在交易软件实物的同时,软件著作权也发生着交易。用户购买软件一方面得到软件实物,另一方面也得到了该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证。

我国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贸易活动,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两种方式进行,为软件著作权的流通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界定软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如何订立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合同?如何应用法定的登记手续?对许多软件厂商和用户存在着一些困扰。本文力求对软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界定与应用进行探讨,希望对软件厂商和用户有所借鉴和帮助。

许可和转让的法律要求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是软件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或者分权利,以此获得商业利益或者报酬。然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对软件著作权许可、转让的规定(法律要求)不同,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所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别。

软件交易活动中的怎么保护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软件著作权的许可,通常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所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为此获得报酬的一种贸易形式,也是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软件著作权的流通方式。例如:软件的用户购买了一个软件产品,不仅仅得到了装机使用的实物,而且获得该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没有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往往被认定为非法使用。

在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中,通常由软件权利人确定合法用户对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等,以及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权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其他权利等。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在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中没有授权的,往往不允许他人使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求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即执行书面合同。目前行业中常用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有附加到软件包装或者软件中的“文书”许可证、“启封”许可证、“点击”许可证等单机、单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还有软件权利人与软件用户按照著作权许可条件和范围的要求所签订的“多用户网络”许可证;“场地”和“企业”许可证等集团级的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为了规范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门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独占性许可合同和非独占性许可合同。非独占性许可合同的特征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同多个不同的用户建立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关系;而独占性许可合同,往往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只能同某一个用户建立合同关系,一旦独占性许可合同关系建立之后,软件著作权人将不能同其他用户建立合同关系,也不能进入授权的地域范围。

2.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为此获得报酬的一种贸易形式。在高新技术产业激烈竞争的今天,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往往通过企业间的重组、整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完成。例如:美国微软公司的Office办公套件就是通过企业兼并、产品收购的方式完成的。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活动应当按照我国法规要求实施,转让的标的是软件的著作权,而不能将软件的功能、性能作为标的物,更不能随意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即执行书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国内外公认的私有资产,当软件著作权人为公司法人的,在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时,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完备相关的手续;当软件著作权人为国有单位的,在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时,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资产备案手续,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许可和转让合同的内容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求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要订立书面合同,以执行书面的方式进行。然而,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书面合同所包括的内容却没有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如何订立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合同中应当包含那些主要内容呢?根据法理,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合同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对软件合同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如:著作权法、合同法来订立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合同。

1.参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订立软件的合同。著作权法第三章作为专门的一个章节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要求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明确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而且,在合同中未明确的,以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权利。这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法律要求。

就合同内容,著作权法第24条,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著作权法第25条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权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目前,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24、25条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规定,为订立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引用著作权法规定订立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内容时应当注意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仅仅针对一般作品的做出的法律规定,例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只限于作品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不能够转让,显然不符合软件行业的实际情况。著作权法第58条做出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的规定,这是考虑到软件著作权的特点做出的规定。为此,**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就对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做出了专门性规定,即: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不仅仅涉及软件著作权的经济权利,而且涉及软件著作权的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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