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公园、社区里大大小小的食品自动售货机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却也隐含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其实,食品自动售货机不只是简单的投放,背后隐藏大学问,经营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营资质。运营商必须依法领取《食品流通青岛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严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散装食品、快餐盒饭,现场加工制作等经营行为。
3.资质报备。(1)运营商应当在取得食品流通青岛许可后15日内,到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科(流通科)进行报备。(2)运营商拟增加、减少自动售货设备的数量,或者调整自动售货设备位置的,应当自调整后5日内向注册地或投放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科(流通科)报备变化信息。
4.信息公示。运营商必须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使用不易脱落的标记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营业执照编号、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5.制度建立。运营商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并索取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置等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管理责任。运营商应当选择干净、卫生,并远离污染源的地点投放自动售货机。对所出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自动售货设备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运营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消费纠纷。
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投放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自动售货设备实施监督管理。针对食品自动售货机的食品问题,可以到投放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