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出新规,税务备案更便利!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对外支付出新规,税务备案更便利!

此《公告》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那么正式施行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政策及办理流程有什么新变化?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吧!

一、《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1、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2、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3、拓展网上办理渠道。

此《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

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二、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答:《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2、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答:《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3、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4、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答:备案人可随时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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