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款3000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23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图一是乐高,图二是乐拼

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款3000万!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通过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和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最后总结

我们注意到,与 " 乐高 " 诉 " 乐拼 " 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相关的另一个案件,是数月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 " 乐拼 " 侵权案件,涉案 9 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主犯更是被处以 3000 万元罚金。对此,我们在肯定跨国企业有效运用 " 刑事救济 + 民事救济 " 的维权组合拳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呼吁国内企业要切实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来升级创新型企业建设。

创新没有先后,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实现创新领域弯道超车的强大助力和内生力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强化配置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其目的即在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社会创新以及国家创新,助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社会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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