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网站消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3月15日,上海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3〕 245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上海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上海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