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标注册难 你确定你是这样做的吗

重庆商标注册难的问题不是一两个人抱怨的,很多人都认为很难,担心重庆商标被抢注,担心重庆商标雷同被驳回,担心商标申请不下来!那是因为你还不了解商标注册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在申请注册前,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2确定是否能够注册中国商标局目前每天商标申请量上千个,很多文字来回组合都被用了个遍,比较容易被人使用的名字早就被别人注册了,你还去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局一样给你受理,只是到了1年以后才告诉你商标不能注册,给你驳回了,而你申请的费用一分也不给你退,重要的是你已经做好了市场的前期宣传布局,不管是金钱还是时间上都是很大的损失。第一步:根据市场需求查询类别,商标申请的分类按用途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第二步: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第三步: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我们建议您选择分开注册,这样不但能提升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第四步:查询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以下列举几种缺乏显著性的情形: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3保证核心类别,注重相关类别在确保目的商标所使用,或意图真实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未被他人注册后,企业首当其冲的便是,对这些类别的申请注册,以保证商标能够在核心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同时,也要注重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即在类似或有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譬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的服务领域、服务类别的主售产品、与产品通常搭售或共同使用的产品等。一方面,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能够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排他权,以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避免别有用心者攀附商誉、混淆市场;另一方面,为企业日后在其他相关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4商标标识分开注册,文字商标优先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须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等予以分开注册,从而有效化解注册风险提高核准率,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因为对于组合商标在审查时任何一部分不满足要求,全部商标均会被驳回。由于文字商标易于呼叫、易于记忆的特点,在各类商标中,文字商标的可识别性最强,使之在商标体系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因此企业应当优先注册文字商标。在已经申请文字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的注册,使企业商标体系更加充实、完善。5注意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所设计商标的版权便自然归属本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还要注意保留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固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6建立使用证据档案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标所形成的档案,包括商标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以及销售资料等。无论是商标驳回、异议、无效还是撤三程序中,都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权遭遇侵犯时更能为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有力打击侵权行为。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有助于企业对知名商标的培育。积极培育商标知名度,留存商标宣传和使用的痕迹和证明,并在适当时机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7公司地址变更商标都要进行变更《商标法》规定,公司名称或是地址进行了变更,且企业旗下商标都要进行变更。如企业在名称或是地址进行变更超过一年时间,且商标未进行变更,会导致商标无效。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在商标注册方面还有疑问或者想要注册一枚商标,都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服务热线:189-1890-2875.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新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公司僵局”的现象,但就实际的立法效果而言,通过模糊的立法语言实质上将其他相关的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纳入到《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中来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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