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员工所关注待遇的不再局限于当期发到手的酬劳,更多的,他们希望能够获得长期福利,企业也同样希望能够通过更多的福利来吸引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梳理一下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
(一)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要点
1、激励对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2、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实施激励。其中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2、股权来源
可以通过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现有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
3、激励份额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同时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4、定价方式
股权出售,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
5、同股同权
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6、持股方式
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7、股权流转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可以实行股权奖励。
(二)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要点
1、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为公司高管、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即仅在公司担任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2、激励份额
股权激励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3、持股方式
持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4、实施方式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股权激励宜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即激励对象通过增资获得公司股权。
5、定价方式及入股价格
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6、员工出资
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司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7、股权流转
员工持股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8、同股同权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9、股权管理
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
由上可知,国有科技型企业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思路基本一致,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单个员工的持股比例更宽松,同时国有科技型企业还能实施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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