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为使车辆购置税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
提醒注意:一是试点期间内,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新办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是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在试点期间办理需重新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相关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是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是对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在试点期间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五是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新办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在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自2023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其他纳入增值税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两类企业开具的发票e密码区将由二维码密文变更为字符密文。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提共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根据《稀土产品目录》中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