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贷款来解决解决公司问题的行为,这是一种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行为,如果运用不当的话会导致公司破产,等到公司破产老板们都会去注销公司。那么在北京公司注销后还可以起诉吗?
公司注销登记后,债权人能否进行诉讼?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注销登记时,如何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而言,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以该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公司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
公司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公司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发生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很多的时候会是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在看到希望的时候不能因为害怕承担债务而直接宣布破产注销公司,放手一搏,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